2012年以来,成都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95万余起,其中电瓶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
针对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驾驶未登记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突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方面出发,有必要适当提高对该类非机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幅度。
昨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大会审议。二审稿删除了“整车重量”的表述,改为限制电动机功率和外观尺寸,规定电瓶车国家标准中的外观尺寸、电动机功率标准,在本市强制执行;明确规定电瓶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允许超出15公里。
二审稿没有限制电瓶车“整车重量不超40公斤”。成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说,对于电瓶车的整车重量,经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内司委认为,严控电瓶车的整车重量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删除了“整车重量”的表述,修改成“电动机功率、外观尺寸”的表述,力求通过严格限制电动机功率和外观尺寸,达到车辆小型化、轻量化的目的。
据了解,目前成都市95%以上的电瓶车的“电动机功率”超过国家标准,部分达到8000瓦,使车速逐步的提升,部分甚至可达到40公里/小时以上。
该条第二款明确将电瓶车国家标准中的两项推荐性项目在本市上升为强制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除最高车速为否决项目外,空车质量等内容都是推荐性项目,即使“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脚踏行驶能力”指标未达到标准,该电瓶车仍可被视为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销售。为有效堵塞漏洞,坚决遏制电瓶车“摩托车”的趋势,成都拟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做法,在修订中对电瓶车电动机功率(不超过240瓦)和外观尺寸等推荐性标准在成都市强制执行。